由住建部制定的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》今起實施,《辦法》規定,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,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索道、纜車、賓館、療養院、大型游樂設施等與核心景區資源、生態和景觀保護無關的項目、設施或者建筑物。
《辦法》明確,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,應當堅持保護優先、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,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、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,實現風景名勝資源的永續利用。
根據《辦法》,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定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范圍邊界,根據需要劃定外圍保護地帶;確定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、建設用地控制規模、旅游床位控制規模等;明確禁止建設和限制建設的范圍,提出開發利用強度控制要求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辦法》明確提出,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,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索道、纜車、鐵路、水庫、高等級公路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;賓館、招待所、培訓中心、療養院等住宿療養設施;大型文化、體育和游樂設施;以及其他與核心景區資源、生態和景觀保護無關的項目、設施或者建筑物。
此外,《辦法》還規定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。確需對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、性質、保護目標、生態資源保護措施、重大建設項 目布局、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、空間布局、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,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;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,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。